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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1-11-07 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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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11〕1122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办的部署,我局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价格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535份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现将文件目录(见附件)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价格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要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含联合发文)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并视价格管理实际需要,在法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新的政策文件。清理过程中发现本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有涉及附件所列文件相关内容的,应视具体情况,向政策文件制定发布机关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三、各地清理结果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综合与法规处)。

  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综合与法规处及承担相关业务管理职责的处室反映。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日期

废止、失效理由

1

关于制订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卫〔1992〕235号

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

1992.8.20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管理政策替代。

2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的通知

粤价费(2)〔1994〕266号

省物价局

1994.8.18

主要内容被新的管理政策替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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