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粤价〔201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发展,我局在《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粤价〔2006〕64号)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径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价格监测工作行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各地级以上市和承担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水平;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五)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第四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目标和原则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的原则。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充分体现准确与及时是价格监测工作的立足根本,严格把握质量与时效关。
(二)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的原则。监督考核以监测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充分体现分析、预测、预警是价格监测工作的发展方向,加大分析报告、预警报告、调查研究等在考核中的比重。
(三)鼓励积极主动报送的原则。鼓励各地在完成规定任务之外,积极主动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加大主动报送在考核中得分比值。
第五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方法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总分为100分,执行省价格监测报表数据上报情况分值占60%,价格信息报送分值占20%,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和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分值占10%,执行应急价格监测预警任务分值占10%。主动预警工作情况作为附加分。
(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
监测报表考核按季统计,采取扣分制,总分为60分,考核得分为总分减去数据错报和缺报扣分后的分值。上报数据每错一条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缺报一次扣3分。
1.数据错报是指经审核调查发现报价单位所报价格与实际不相符,并对错误数据进行纠正的情况视为错报;连续3期报告数据无变化,未对情况做出说明的视为错报。
2.数据缺报是指报告期当天没能在规定时间前完成上报任务的视为缺报。连续两期缺报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3.数据延报是指按执行制度规定,节假日监测数据顺延到工作日报送。
(二)监测信息报送考核
监测信息报送考核按季统计,采取得分制,满分20分,信息报送数量和被采用情况分别为10分,两项考核不能合并计算,单项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1.监测信息报送数量考核得分。按规定渠道报送市场动态信息、工作动态和调研报告等监测信息,经省价格监测中心审核接收后每篇得0.25分。
2.监测信息被采用考核得分。报送的监测信息被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0.5分;被地方党委政府、省物价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1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的每篇得2分。每篇所得分值取最高得分,不累计计算。
3.监测分析预测材料报送考核采用扣分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未按时上报的,每篇扣1分。
(三)价格监测巡查巡视制度和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两项制度考核按季统计,采取扣分制,合并计算,总分10分。
1.各地要严格执行每周巡视、每月报告制度,地级以上市每月25日前上报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报告,缺报一次扣5分。
2.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督促采报价单位按时上报数据,及时追查可疑数据,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上季节《广东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见附件),缺报或未能按时上报的扣5分。
3.省价格监测中心将通过监测点走访和电话抽查的方式对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报告单位该项当季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季度以上(含两个季度)不实的,扣减该项全年分值。
(四)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
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考核总分为10分。其中,省价格监测中心下达的监测预警任务和应急监测任务分别为5分,两项得分不能合并计算。
1.监测预警任务考核采用扣分制,监测预警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上报的预警分析材料审核不合格的扣1分。
2.应急监测任务考核采用得分制,完成每项应急监测任务得1分,满分为5分。
3.预警任务是指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产生警情,并按照警情级别下达的警情调查分析任务。
(五)主动预警情况考核
主动报送的预警情况采取得分制。每主动报送一篇预警报告,经审核签收后得0.25分,被省物价局、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产生积极效果的得1分,并通报表彰。检查考核得分为附加数,满分为3分。
(六)年度考核总分计算
各项考核分值以季度为单位计算,全年分值为上年四季度和当年1-3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上附加得分。年度考核总分=(上年四季度考核得分+当年1-3季度考核得分总和)/4+附加得分。
第六条 价格监测质量监督措施
(一)设立监督考核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地要设立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员,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监督考核员的主要职责:
1.调查统计本单位及下级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撰写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2.督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改正发现的质量问题;
3.承担与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联络工作;
4.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省价格监测中心相应设立监督考核员,负责全省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二)监督纠查的具体内容
1.数据上报率低,部分品种规格价格连续两期未上报,且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2.上报数据出现错误,以及查疑整改不及时的情况;
3.上报数据连续3期无变化以及某一期变动幅度很大,未做出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4.数据报表连续两期缺报,未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况;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出现征兆或已经发生,未能及时预警报告以及应急跟踪监测工作不到位,出现迟报、缺报、错报的情况;
6.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点备案或监测点已经撤销未及时更换和报告的情况;
7.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的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纠查的情况。
(三)监督方式
1.实行对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定期检查指导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到价格监测点现场检查指导一次,帮助监测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2.实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要求,每季度向省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科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3.加强日常数据报表的审核。数据报表入库前,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定点监测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与报告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地区间的横向对比,以及与社会信息对比等方式审核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察,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4.认真落实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制度。大检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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