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2011〕178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由按结算额的1.5%计收调整为按结算额的0.8%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仍按超额递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抄 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国资委,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省交通集团,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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