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粤价〔2011〕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支持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所在价区的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务(水利)部门和供电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和广东电网公司备案。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已公布的名单需调整时,由各县(市、区)水务(水利)部门或供电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水务(水利)部门和供电部门审核后作相应调整,并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和广东电网公司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抄 送:省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广东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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