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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12-28 16: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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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实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粤价〔2010〕2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规定,我省从今年10月1日起对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取得了较好效果。经复查,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中,有5家企业经过整改已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同时在复查中也发现其他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对我省第一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粤价〔2010〕226号)公布的第一批12家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中,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肇庆市伟达陶瓷有限公司、梅州嘉鼎水泥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强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经过整改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取消对这5家企业的惩罚性电价政策;其余7家企业仍继续实行惩罚性电价。
    二、经复查,现公布我省第二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对这些企业按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企业名单及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广东电网公司及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不得采用变通的方法擅自帮助企业逃避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适时开展检查,对逃避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各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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