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粤价〔2010〕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改革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加快建设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推动技工院校教学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和《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粤劳社发〔2009〕26号),现就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按学生所修学分计收学费。学分制收费可采取预收形式,学生在每学年注册时根据计划学分数或所选课程学分数缴交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学生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可免费补考2次。补考仍不及格,按规定需要重新安排学习的,按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
三、我省实施学分制试点院校(第一批)共52所,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应在学校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列明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包括各专业每门课程学分数、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学分要求及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五、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其他收费仍按《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
2. 广东省实施学分制试点技工院校名单(第一批)
附件1:
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
院校类别 | 专业类别 |
全日制学生 每学分收费标准(元) |
国家重点院校 | 一般工种 | 70元/分 |
高耗材工种 | 85元/分 | |
高级技工院校高级部 | 一般工种 | 75元/分 |
高耗材工种 | 90元/分 | |
备注: |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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