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及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日 粤价〔2010〕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收费,根据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和一般工种学费保持不变,仍按《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高耗材工种具体专业名称见附件2,除此之外的为一般工种。
三、今后凡新增属高耗材工种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学生在校期间自愿提出并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校按转入专业学费与学生已缴纳学费差额多退少补。
五、学校必须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上注明本校高耗材工种具体专业和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入学的学生学费标准不变。
附件:
1.技工院校学费标准表
2.高耗材工种专业目录
附件1:
技工院校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学年
类别 |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 | 国家重点学校 | 省重点学校 | 省一类学校 | 普通学校 |
一般工种 | 3600 | 3500 | 3500 | 3400 | 3300 |
高耗材工种 | 4400 | 4300 | 4300 | 4100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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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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