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意见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粤价〔2010〕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开发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限价房是我国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部分,是缓解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夹心”阶层住房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要调控手段。对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做好限价房开发建设等有关工作,尤其是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房的供应。
二、限价房是由政府主导的,严格执行有关限定销售对象、套型结构、销售价格等条件的中小套型住房。
三、限价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管理,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四、限价房销售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特定销售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并按照低于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具体比例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属“限房价、竞地价”的,其最高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属“定地价、竞房价”的,其竞价的起始价(标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竞价结果作为限价房最高销售价格,报当地价格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限价房的单套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不同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限价房前,应当制定包括楼盘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经批准预售后,销售方案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销售后须将销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限价房建设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有关手续,简化项目审批工作流程。
八、各地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等状况,合理规划和安排好限价房开发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建立、健全限价房销售对象、申购办法、程序、交易、转让、回购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及渠道等管理规定。
九、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房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限价房项目的相关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做好限价房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申购、销售的监管,严格审查销售对象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