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延长粤价〔2008〕197号文试行期限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粤价〔2009〕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规定患者自主选择的耗材价格以备案方式进行管理,试行一年,试行期为2008年6月1日—2009年5月31日。为规范患者自选耗材的价格管理方式,我们开发了全省统一的电子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鉴于该系统目前仍处于调试阶段,因此,在新的正式管理规定出台前,粤价〔2008〕197号文继续试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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