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粤价〔2009〕2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和职责的通知》(粤校安办〔2009〕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减免收费的原则
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二、 减免收费的范围
本次减免收费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具体包括: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必须确保拆除的校舍工程。
三、 减免收费的内容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详见附件1)
(二)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三) 各市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收费减免政策。
四、 减免收费的期限
减免收费期限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底止。
附件1
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减免方式 |
1 |
土地复垦费 |
国土资源 |
相关附件:
委管局/直属单位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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