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氯唑西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粤价〔2009〕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1790号),现将涉及氯唑西林等药品价格和我局《关于公布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等383个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229号)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氯唑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200号)公布的药品价格试行期已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粤价〔2008〕200号文公布的价格,其中涉及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剂型的,按《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粤价〔2009〕228号)文执行。
二、粤价〔2009〕229号文附件中西药部分序号为64的阿司匹林肠溶微丸胶囊的价格有误,按粤价〔2009〕228号文中附件1公布价格执行;序号为231的氢化可的松乳膏剂的价格暂停执行。
三、粤价〔2009〕229号文中的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乌苯美司、表柔比星、比卡鲁胺和涉及到发改价格[2006]890号、发改价格〔2006〕2989号、发改价格[2007]312号和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公布的药品品种,各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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