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2008年春季起,我省实施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杂费政策,全省全面实现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校外活动费(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
2.中小学生伙食费(含课间餐)。
3.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学校安排固定场所,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按设有专门床位和在教室午休两种情况分别收取适当的费用。
4.校车费。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二)代收费。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教学任务附带产生的、应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1.作业本费。为便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
2.校园一卡通工本费15元/张。
3.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城镇中小学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价格、财政、纠风部门制定。
4.组织学生在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
5.普通高中学生体检费。收费标准为19元/生•学年,体检项目按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只设作业本费、伙食费(或搭食费)及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费、看电影费、校车费等五项,此外,不得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审定的管理制度。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只允许在本通知所列项目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少,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级以上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 当地实际制定。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中小学代收费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和非盈利原则。学校在规定的服务事项和预收金额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选定项目和内容集中预收。每学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欠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五)中小学不得自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不得收取各种模拟考试的试卷费用等;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
(六)中小学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七)中小学应按有关要求给学生体检,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和体检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不得额外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体检费、保险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费用开支办法按省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首次向少先队员颁发红领巾和队徽所需费用一并列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八) 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同时,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开学前在学校“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各级价格、教育、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
三、上述规定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中小学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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