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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9-09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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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九月七日        粤价函〔2009〕7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要求,现就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家电生产、销售、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合理制定相关价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中标销售企业应合理制定有关家电零售价格,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借家电以旧换新之机任意抬高售价、哄抬价格、变相提价或价格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购买同一品牌、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执行同一销售价格,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三、家电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由中标回收企业根据不同品种、型号,参照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附件)与消费者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废旧家电交给拆解企业的价格,由中标拆解企业与中标回收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四、各中标销售、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在销售或回收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新家电产品的品牌、产品制造商、类别、型号及其销售价格或回收价格、拆解交售价格,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相关生产销售价格的监管,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家电参考价格,协调指导旧家电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合理制定回收价格和拆解交售价格,切实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财政、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开展对中标销售、回收、拆解企业有关价格的检查巡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压价、价格歧视和违反明码标价等规定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价格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和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的价格投诉举报并认真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附件: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

 

类别

型号

参考价格(元)

 

电视机

21英寸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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