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日 粤价〔2009〕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如下费用: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次5元(同一个档案中的内容为一件)。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复制费:
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
2.行政机关提供CD光盘(200~250M)进行复制,每张2元(含光盘费用);提供DVD光盘(1.2~1.4G)进行复制,每张4元(含光盘费用)。
3.行政机关提供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
4.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 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前提下按实收取。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免收相关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并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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