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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医药业发展的意见(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9-08-10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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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八月六日    粤价〔2009〕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扩大投资和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定,推进医药业自主创新,促进新药制剂和高新医疗技术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价格政策

  对疗效显著、安全性好的药品,建立以成本(含开发费用)为基础,适当考虑药品疗效、安全性、品牌因素和社会效益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差别定价政策,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质量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利润率实行差别标准。对专利、创新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较高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国家保密技术、保密处方药品以及重点鼓励发展的医药项目和先进制药技术产品等,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

  仿制药品的定价根据上市时间的先后实行不同的价差系统,按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的原则制定,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对竞争充分的仿制药品建立以市场供求因素为主,适当考虑成本因素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建立鼓励基本药物和质优价廉药品生产与使用的价格机制。

  按照保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严格控制流通环节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和配送费用,及时调整廉价药品、急救药品、紧缺药品等价格,鼓励基本药物和质优价廉等药品的生产与使用。

  三、试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不同等级,综合考虑照医生级别、技术难度、服务质量和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试行分级区别定价。逐步提高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人才技术成本比重,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名医名科品牌。推行医疗服务区域同质同价,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

  四、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便民、个性化服务

  积极探索以病种、服务单元为计价单位的多种收费方式。非营利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在保持医疗业务收入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试行按服务时段调整挂号费和诊查费收费标准。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10%的比例向社会提供特需医疗服务。

  五、促进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继承和创新

  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拓展传统中医手法治疗和自然疗法等服务价格项目,按医务人员的技术等级和劳务价值核定其服务价格;合理调整医疗机构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完善中医价格补偿机制。支持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扩大中医治未病的试点范围。鼓励将具有临床疗效优势和特色的中医专科专方、经方、验方研制开发为院内成方制剂。

  六、完善医药价格政府定价机制

  推行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定价机制。发挥广东省医药价格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医药价格审批严格履行调查监测、成本监审、专家评审或论证、社会公开评议、集体审议和公告发布等程序。

  改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审批速度。全省性的药品价格核定为每两年一次;差别定价的审批为每年两次;新药和进口药的价格审定每年四次; 对从广东口岸进口的专利药或独家品种药品定价开设绿色通道,在受理之日起的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及时增订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服务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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