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广东粤东钢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9〕161号
河源、梅州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规定,经核实,广东粤东钢铁有限公司、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丰顺县农械连铸厂和梅县源宝铸钢件有限公司(不含2座5吨电炉)4家企业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钢铁企业,现取消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对我省第二批落后钢铁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粤价〔2009〕19号)对这4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实际用电量)执行,请广东电网公司将已收取的差别电价电费退还这4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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