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粤价〔2009〕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现就我省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借读费。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课本费。
二、本省户籍以及符合我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三、省财政将通过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持各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商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安排免借读费后经费缺口资金补助办法。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加强学籍管理,不得因取消借读费而辞退或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常住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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