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中山横门电厂3、4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七日 粤价〔2009〕91号
中山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中山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核定横门电厂新建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中价〔2008〕76号)悉。按照同一地区同类型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的原则,考虑到中山横门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736元(含税,下同),现核定中山横门电厂3、4号机组的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736元,自发电机组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中山横门电厂3、4号机组的正式上网电价后,按该委核定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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