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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9-04-17 1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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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城管、市政园林)局、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文管办、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和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推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
    根据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现结合我省2008年清理整顿情况,公布全省第一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见附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暂未免费开放的,要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免费开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请于今年11月30日前参照附件格式将第二批免费的游览参观点目录上报省物价局,全省第二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将在年底前公布。
    二、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
    我省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期间,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门票价格20%以上的优惠,团体门票优惠标准由旅行社等企业与旅游参观点双方协商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节假日前后适当延长优惠时段,并制定具体方案。
    各地要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的价格指导,鼓励在节假日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置各种方便、适用、优惠的游览参观点通用年票、套票以及同一区域不同游览参观点的联票等,为不同需求的游客提供质优价廉的个性化服务。
    三、扩大游览参观点门票减免范围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将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等特定群体纳入优惠范围并制定具体优惠方案。我省辖区内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费,对1.2米至1.5米(含1.5米)的儿童实行半票优惠。
    四、配套实施优惠价费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加快推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与一般工业同价的步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商业(含旅游及其他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电、用气、用水同价,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针对不同群体积极出台相应优惠票价措施,使广大市民出游享受廉价的公共交通服务。
    五、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管
    各地要开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清理整顿工作,定期组织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专项检查,对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
    游览参观点为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参观者需要,开展讲解服务如需收费的,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讲解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讲解服务应由参观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游览参观点车辆停放服务的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各地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督促辖区内游览参观点及时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信息。加强12358价格举报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旅游休闲相关价格投诉。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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