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解除液化石油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5日起,解除《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粤价〔2008〕16号)中对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取消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市场价格特别是曾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检查,严肃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散播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决定解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规定的对电煤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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