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我省燃油燃气机组等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粤价〔2008〕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规定,决定从2008年8月20日起,我省燃油、燃气机组等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
燃油燃气机组等电厂上网电价表
地区(类型) | 电厂名称 | 调整后上网电价 |
广州市 | 莲江发电厂 | 峰0.705,谷0.445 |
砺江发电厂 | 峰0.705,谷0.445 | |
南沙电厂 | 峰0.705,谷0.445 | |
莲花山电厂 | 峰0.705,谷0.445 | |
珠海市 | 珠海市华电洪湾电厂 | 0.675 |
江门市 | 江门西江(国洋)热电厂 | 0.705 |
川岛镇地方燃油电厂 | 2.5037 | |
开平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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