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固定电话工料费及广州等五市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调整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粤通联[2007]4号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物价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 (信部联清[2000]1255 号)精神,依照原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 《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固定电话工料费、广州等五市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和部分电信业务资费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的固定电话、市内用户中继线、集中用.户交换机的装机工料费和移机工料费调整为每户(对)不超过 100 元;同一栋楼的移机工料费调整为每户(对)不超过 50元。
二、广州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按现子了的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为广州城区(含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 3 个营业区;珠海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按现行的珠海市行政区划,全市合并为 1 个营业区;深圳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按现行的深圳市行政区划,全市合并为 1 个营业区;东莞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按现行的东莞市行政区划,全市合并为 1 个营业区;中山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按现行的中山市行政区划,全市合并为 1 个营业区。
营业区调整后,营业区内及各营业区之间固定电话本地基本通话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租电路、数据等业务的资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按新的营业区划分别作相应调整。
三、全省固定电话工料费、广州和珠海两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及相关资费调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执行。
深圳、东莞、中山等三市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及相关资费调整自2007年7 月 1 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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