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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8-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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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8〕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
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提价申报
    (一)上述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具体申报品种和企业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凡需提高价格,应当在拟提价1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提价申报表一并附上)送达省物价局。
    (二)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 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三)省物价局收到提价申报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若提价申报材料不齐全,必须要求申报企业补齐,方出具受理回执。
    (四)省物价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报内容。
  (五)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申请提价的单位商品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商品成本(含税)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三、实行调价备案
    (一)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1.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则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须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种类目录(第一批)见附件2。具体批发、零售企业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批发、零售企业须直接向省物价局备案,具体企业名单(第一批)见附件3。
    (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实施后24小时内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调价备案表一并附上)送达所在地的市或县物价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四)调价备案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经营有关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上期价格、现行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的理由,包括进货价格、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五)物价部门收到调价备案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若备案材料不齐全,必须要求备案企业补齐,方出具受理回执。
    (六)物价部门对备案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四、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我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省物价局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提价申报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第一批)
一、方便面行业
  (一)申报品种:方便面
  (二)申报企业:
  1.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2.广东锦丰实业有限公司
  二、食用植物油行业
  (一)申报品种: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
  (二)申报企业:
  1.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
  2.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
  3.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
  4.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
三、乳品行业
  (一)申报品种:纯牛奶
  (二)申报企业:
  1.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2.深圳晨光乳业有限公司
  3.广州风行牛奶有限公司
附件2:


 

广东省调价备案商品种类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1 成品粮(标一早、晚籼米、精面粉、)、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3 猪肉(总肉、精瘦肉、肋条肉)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4 牛奶(纯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5 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6 液化石油气 批发价、零售价 经营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液化石油气的批发、零售企业


附件3:

直接向省物价局调价备案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液化石油气:
  1.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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