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粤价〔2008〕150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秋季起,改革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实行归类管理,形成独立的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统称为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不论办学性质和形式,统一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将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
二、公办高职高专院校的学费保持原标准不变(见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学费暂按原标准收取(即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收费标准为一般工种每生每学年3600元,高耗材工4400元)。新的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学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不超过附件2的规定标准收取。
民办职业技术院校学费参照我省民办高校学费管理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四、职业技术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根据宿舍住宿条件制定(见附件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执行;高职高专院校中有条件的学校,学生住宿费可选择含或不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如选择不含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学校可按实向学生计收水电费、热水费。
职业技术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核准办法仍按粤价〔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
五、职业技术院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的,不得跨学年收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办学单位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六、加强职业技术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见附件4),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证件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收取工本费。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每证不超过3元,毕业证、学位证每证不超过20元。
2.证明资料费。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校应免费为学生开具不超过5份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超过5份的以及毕业离校后重新回校开具证明资料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中文版每份不超过20元,外文版的每份不超过40元。
3.学生课外使用学校通讯网络的,可收取通讯网络费(含网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按时计费每小时不超过1.5元。
4.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每立方不超过25元。
5.为学生提供打印、复印服务费:A3纸0.2元、A 4 纸0.1元。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代学生订购课本教材,每学年可向学生预收不超过500元的课本教材费,课本教材费按学年结算公布,多退少补。
2.学校为学生代办校园一卡通每张不超过30元。
3.学校可为在校学生代办平安意外健康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30元。
4.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根据需要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军训服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每生费用最高不超过65元。
5.学校为学生代办身份证的,可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居民身份证办证费每证20元, 遗失身份证补办每证40元。代毕业生迁移户口的,每生代收迁移证费4元。代暂缓就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按实收取邮寄费。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今后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由学校提出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民办职业技术院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职业技术院校面向社会收费
(一)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职业技术院校受委托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组织的考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各类考试费,职业技术院校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考试费。
(二)职业技术院校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的强制性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
(三)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班以及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标准由院校自行制定,招生前公示,并报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为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场地或咨询等服务按市场价格协商议定,停车场、物业管理收费按现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