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8〕197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执行以来,一些医疗机构反映,部分常用的医用耗材对疾病的恢复起到较好的辅助作用,受到患者的欢迎,但由于没有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机构更好的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为此,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门的调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了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分为6类,每个类别的具体品种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将具体的医用耗材品种按附件2的格式一式两份直接送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备案,由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备案回执;自报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没有反馈意见的,医疗机构即可执行。
各地的备案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确定。未经备案的医用耗材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二、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上述医用耗材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收费。
三、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医用耗材加收部分最高不超过800元。
以上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附件1:
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
序号 | 类别 | 品种举例 |
1 | 皮肤表面降温材料 | 降温贴、退热贴、清凉贴 |
2 | 粘膜抗、抑菌剂(不含皂类、栓剂) | 粘膜抗、抑菌喷雾剂、霜剂、溶液剂、泡沫剂 |
3 | 用于褥疮、糖尿病足溃疡、烧伤及伤口,促进创面愈合材料 | 活性敷料(藻酸盐类敷料,水胶体类敷料,泡沫类敷料,清创类敷料,异体皮敷料)、银锌霜、去疤消疤贴(膜、膏、剂) |
4 | 促进血液回流,预防深静脉血栓的形成材料 | 压力袜套 |
5 | 辅助治疗各种慢性疾病贴片 | 降压、平喘、活血、止痛的贴剂和喷雾剂 |
6 | 医用射线防护剂 | 皮肤防护剂 |
附件2:
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表
报备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别 | 品种名称 | 主要功效 | 生产厂家 | 购进价格 |
注:“购进价格”栏填写最小零售单位的购进价格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