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粤价〔2007〕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经贸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6号)及《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对钢铁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淘汰类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在规定的分类电价基础上提高0.2元/千瓦时,限制类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具体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钢铁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一律取消对落后钢铁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对本文附件所列的钢铁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三、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文附件名单中部分已经在第一、二批公布并实行了差别电价的钢铁企业,在2007年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胡伟基 电话:020-83133168, 邓伟焕 电话:020-83134143,
黄志明 电话:020-83133329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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