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粤价[2007]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学生食堂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的规定,各地、各单位应继续落实好学生食堂、宿舍、澡堂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澡堂使用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现行价格已低于居民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已落实此政策的地区应继续严格执行规定内容,尚未落实的一律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政策。
二、上述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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