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日 粤价[2007]15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以后,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反映,由于过去允许对择校生收取学费,在制定择校费时标准定得偏低,现在明确“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要求重新核定择校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0000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
二、从2007年秋季起,各地均不得再向高中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中择校生课本费仍继续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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