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粤价[2007]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规范电价管理,维护小水电业主的利益,促进我省小水电的健康发展,扶持山区建设,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6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规定,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在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未另行公布之前,各地应严格按现行39.54分/千瓦时(不含税,下同)执行。
二、我省直供直管地区,包括已经接管的吴川、廉江、电白、化州、阳春、连平、龙门、封开、新丰、大埔10个县(市)所在的小水电站,其上网电价未达到39.54分/千瓦时的,一律提高到这一水平;其他代管县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未达到最低保护价的,也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地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达到39.54分/千瓦时。
三、以上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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