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蒿甲醚等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7〕14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蒿甲醚等国家已制定公布价格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和其他部分药品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公布的品种未列剂型规格(见附表1)、发改价格〔2007〕645号公布的品种未列规格(见附表2)和近期经“广东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系统”申报定价和更正的药品价格(见附表3),共830个品种规格。
二、附表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零售价格,在国家公布统一价格后,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
三、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作价规定,在不突破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对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实际供应价格与规定零售价格差价过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我局公布的属于本文附表品种规格的价格,自本通知价格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省直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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