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一日 粤价[2007]10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今年4月初,《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粤价〔2007〕62号)下发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粤价〔2007〕62号文的要求,对当地的殡葬服务价格行为加强了监管,有效的规范了殡葬行业的价格秩序。但由于殡葬服务项目较多,个别地方管理不到位,殡葬服务价格投诉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尚未按照我局《关于调整我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61号)调整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的地区,暂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二、已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303号)的规定,制定了殡葬基本服务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全套式殡仪基本服务、公益性公墓价格、经营性公墓政府指导价以及丧葬用品销售差率政策的地区,要重新对所制定的价格和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对价格偏高的,要予以调低;尚未制定价格的地区,要按程序抓紧制定。
三、各地要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特需服务进行清理,凡未经当地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的特需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四、要督促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供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六、各地按上述要求制定或重新审核殡葬服务价格的有关情况及文件要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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