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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0-18 15: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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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6〕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除中直驻粤单位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厅)牵头协调、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和监察部门;抽评考核由政府办公室(厅)和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起进行,也可与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长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监察、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二)政府办公室(厅)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抽评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抄报本级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情况及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机构职能、行政行为、便民服务、行政决策、规章文件、工作动态等公开情况(45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7分);

  3.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4.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5.规章文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7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和行政救济途径(8分)。

  (六)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情况(8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9分)。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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