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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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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粤卫[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同时,要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疫苗经营条例严格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资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明确预防接种单位,落实安全接种措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有效。教育部门要严格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督促学生按规定程序接种疫苗。财政部门要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所需的经费。物价部门要加强疫苗价格管理,防止乱收费。
    三、分类管理,保障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我省传染病流通情况和人群免疫状况,目前我省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疫苗(含白破联合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以及县级以人民政府或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公民自费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布预防疾病的使用建议进行接种,不得以创收为目的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保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7个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费用,包括疫苗费、一次性注射器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冷链系统建设运转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等由当地财政安排;其余14个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的疫苗费、一次性注射器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由省财政解决。同时,省财政对上述14个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每针剂次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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