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公布全省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粤价[2005]2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6号),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5〕138号),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对全省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省目前保留的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详见附表)。除附表所列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只针对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例如:林业保护建设费、出省木材运输费、木材运输证费、木材采伐许可证费、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乡镇村管理费、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审批费、植物检疫证书工本费、允许进出口许可证书费、造林保证金等。
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育林基金、维简费等基金项目按《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所有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都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
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表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依据文件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林业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 |
具体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文附件2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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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勘测费 |
林业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29号 |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
只向林地所有者或林地经营者收取 |
林权证费 |
林业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129号 |
5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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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
林业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 |
10元/证 |
只向林木种子生产者收取 |
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
林业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 |
10元/证 |
只向林木种子经营者收取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