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1]8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计电〔20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药品政府定价公示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将通过指定媒体: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drc.gov.cn)、粤港澳价格资讯网(www.ygapi.com)、《物价公报》(广东版)和《药品价格专刊》向社会公布。
二、省物价局在正式文件下发的同时,将通过电子邮件向有条件的市县物价部门传送文件内容。各地物价部门收到省局发出的有关药品价格和政策电子邮件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执行。
三、通过指定媒体和电子邮件公示的药品价格和政策,与正式文件有同等的法定效力,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要求执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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