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穗价[1999]190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喊函》(粤价函[1998]563号)的精神,根据市政府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在广州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及二次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都应按建设工程每平方米3元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
(二)凡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工程每平方米1.5元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中小学教学用房、幼儿园、医疗用房、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一)市属及驻穗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套费由市公安消防局征收,区属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的消防设施配套费由市公安消防局委托区公安分局消防机构征收。
(二)消防设施配套费应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各执收单位所收取的消防设施配套费统一缴交到市财政专户(全称: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广州市工商银行第一支行;账号:001-0263-0004121)。
(三)市公安消防应按《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年初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消防设施配套费实行以收定支,收支略有结余原则,年底单位若需调整预算计划的,则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消防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
消防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城市消防站建设、维修,购置、更新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场指挥车、消防监督查车、火灾现场勘查设备、通讯器材设备,办公设备,扶助在灭火抢险中伤残或牺牲的消防干警,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市的消防设施配套费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前提下,其收取办法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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