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降低宰后猪产品检疫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价[1999]174号
市、区农业局、各兽医卫生防疫检疫机构:
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9]54号《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的宰后猪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每头3.5元。原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家畜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深物价局[1995]79号中规定的猪产品检疫费每头4元的规定同时作废。
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10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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