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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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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二)发展改革部门
    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
    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
    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六)新闻出版部门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七)交通部门
    8、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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