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4]3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我们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国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凡是属行政许可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许可的,原收费项目也随之取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征收部门 |
原批准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费 |
公安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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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费 |
公安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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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通行证)费 |
公安 |
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30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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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 |
公安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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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渔业捕捞许可证费 |
海洋渔业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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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 |
农业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收费作了规定,省定项目取消,今后有关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7 |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 |
农业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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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 |
农业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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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
财政 |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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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征收部门 |
原批准设立依据 |
备注 |
10 |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 |
财政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17号 |
原称会计证年检费 |
11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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