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头孢氨苄颗粒等43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4]26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电字〔2004〕166号文精神,现将头孢氨苄颗粒等43种药品共63个规格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头孢氨苄等43种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公布统一价格前,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暂按我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今后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则统一执行国家定价。
二、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公布的同规格药品以前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
头孢氨苄颗粒等43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