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吴川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粤价[2004]273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汕头、茂名、揭阳、潮州、汕尾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调整了趸售电价。调整后,我局制定了吴川等县(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网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为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经商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适当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市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网电电量较多,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6分/千瓦时,供电部门将收支失衡,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地区调整后的趸售电价见附件1。过去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趸售电价调整后,按以下原则调整各趸售县的销售电价:
1.在趸售县范围内,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实际执行的标准不变。
2.扣除此次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后,根据各趸售县2003年购省网电量和实际用电情况,测算趸售电价按附件1调整以后,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户电价的调整幅度。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2。
三、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3)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本文通知规定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
1.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地区趸售电价表
2.吴川等县(市)电价价目表
3.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附件1: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地区趸售电价表
地区 |
趸售电价(分/千瓦时,含税) |
潮阳、潮南区 |
49.5 |
南澳县 |
48.5 |
吴川市 |
42.6 |
廉江市 |
43.1 |
雷州市 |
42.9 |
电白县 |
43.28 |
揭阳农电公司 |
42.4 |
普宁市 |
46.8 |
揭东县 |
46.5 |
揭西县 |
45.6 |
惠来县 |
45.3 |
枫溪、意溪镇 |
42 |
海丰县 |
44.2 |
陆丰县 |
40.75 |
陆河县、华侨管理区 |
40.6 |
备注:以上趸售电价含0.6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附件2:
揭东县电价价目表(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