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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4-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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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粤价[2004]274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潮州、河源、茂名、梅州、清远、汕头、韶关、阳江、云浮、肇庆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趸售县的电价提高了2.6分/千瓦时。趸售电价调整后,我局制定了龙门等县(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在趸售县范围内,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实际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扣除上述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后,根据各趸售县2003年购省网电量和实际用电情况,测算趸售电价提高2.6分/千瓦时以后,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户电价的调整幅度。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1。
    三、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本文通知规定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
    1. 龙门等县(市)电价价目表
    2.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附件1:

龙门县电价价目表(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大工业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9

 

9

(一)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KW・月)

13.5

 

13.5

(二)电度电价

57.2

1.4

58.6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68.7

1.4

70.1

三、商业电度电价

89.8

1.4

91.2

四、城市住宅电度电价

65

1.4

66.4

五、农村住宅电度电价

78

 

78

六、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6

 

36

七、农业生产用电

63.6

1.4

65

    备注: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饶平县电价价目表(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1、不满1千伏

86.4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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