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
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粤教财[2004]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物价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积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优质普通高中,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扩大招生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积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优质普通高中,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扩大招生收费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社会资金是指学校利用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银行贷款、社会力量投资、企业投资、法人或公民个人投资等。
三、根据公办高中办学体制和办资金来源的不同,我省公办高中分为一般公办高中和引资扩建公办高中。一般公办高中是指办学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高中;引资扩建公办高中是指在现有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和公办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以原有的教育资源为母体,引进社会资金扩建教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其引资新增的教育资源按民办学校机制运作的公办高中。
四、一般公办高中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办高中收费政策。
五、引资扩建公办高中教育资源分为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和引资新增的教育资源两部分。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应全部用于招收公办高中计划生;引资扩建新增的教育资源招收的学生为扩招生。
六、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扩建教学设施,扩大招生规模的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审批程序为:
1.项目申请。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引资扩建项目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扩建的规模和标准,投入的资金,预计增加的学位、办学及管理模式等。扩建项目应包括符合建设标准的校舍及其必须配备的教学设备。
2.项目的初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学校引资扩建项目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价格、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审计、纠风部门的意见,并根据上述部门的意见提出初审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项目的会审。同级人民政府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方案后,应组织价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纠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引资扩建项目的可行性、办学机制以及管理模式进行会审。
4.项目的审批。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会审意见审批公办高中申请的引资扩建项目。
5.项目建设。申请引资扩建的公办高中应根据政府批文与投资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完成报建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扩建工程。
6.项目评估验收。扩建项目竣工后,由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纠风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对扩建项目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并允许招生。
七、引资扩建公办高中所招扩招生的收费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实行“省定项目,市定标准”的管理体制。扩招生的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两项;学杂费标准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参照当地生均培养成本加适当回报(必要时召开价格听证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住宿费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同等级的宿舍标准,由价格部门批准执行。
(二)引资扩建公办高中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示牌,在校园内显眼的位置公示计划生和扩招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三)引资扩建公办高中的扩招生按学期交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拨给原学校,学校应专款用于扩招生教学经费的投入及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八、引资扩建项目收益期限。引资扩建项目评估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后,出资人收益权最多不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确定),收益权限期满扩建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扩建项目所有权收归后,其扩招能力转为计划内招生能力,所招学生按公办高中计划生收费。
九、引资扩建公办高中,必须首先完成计划内招生,保证当年的计划内招生不少于上年并有所增加。在此基础上再按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批准的新增学位数招收扩招生。每年实际招收扩招生的人数必须报同级教育、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引资扩建公办高中招收扩招生实行“三公开”。招生前,学校应在当地公共媒体公开本校扩招生的学位数和招生方案;公开扩招生的入围分数线,并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公开扩招生的收费标准。
十一、实施引资扩建的学校与投资人应在引资新增项目立项后,签订新增教学资源的建设、管理、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益,以保证学校教学的正常运行。
十二、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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