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氨甲环酸等27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4]23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水平,现将氨甲环酸等27种共69个规格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氨甲环酸等27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包括国家未公布正式价格的医保药品价格、一二类新药及专利药的备案价格和我省医保增列药品的临时价格。为方便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在国家和省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有关药品经营单位暂按我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今后核定正式价格,则按新价格执行。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除备注注明外,均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公布的剂型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20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
氨甲环酸等27种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