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通知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发改价格[2004]19号
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厂网分离电价有关情况的报告》(浙价商〔2003〕35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乌溪江水电厂、江厦潮汐电站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88元和2.38元;东屿电厂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83.95元,电量电价为每千瓦 0.341元。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核定空壳电厂闸口艮山门发电厂、浙北发电工程公司、梅屿电厂含税容量电价分别为每月每千瓦26.82元和29.68元和8.41元。由浙江省电力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对电厂补贴两年,两年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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