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670号
铁道部、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缓解粮食、煤炭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停止执行对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粮食,及经大秦线(韩家岭站-柳村南站)、京原线(石景山南站-原平站)、丰沙大线(丰台站-沙河站-大同站)、京秦线段甲岭至秦皇岛段等四线运输的出口煤炭,恢复收取铁路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吨公里3.3分钱。福建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恢复征收。
二、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 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恢复征收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每吨7元;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3元,恢复到1999年3月31日水平,即每吨18.7元。
以上各项,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请铁道部、交通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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