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粤林[2004]4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自治县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紧急处置果子狸等野生动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紧急处置果子狸等野生动物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非典紧急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各地开展了紧急处置可疑携带SARS病毒的果子狸、獾、貉等野生动物行动。为做好对合法繁养、经营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的补偿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补偿范围
2004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间,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扑杀的合法驯养繁殖或合法经营的果子狸、獾、貉等野生动物。
二、补偿标准
(一)合法驯养繁殖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每只补偿250元,
(二)市场、酒楼等合法经营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每只补偿100元。
三、补偿资金安排
补偿资金及扑杀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对养殖数量较多、财政较困难的韶关、河源、汕尾、清远、肇庆等5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
(一)对5市合法驯养繁殖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省财政按省定补偿标准的80%(即每只200元)予以补助,20%(即每只50元)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县负担部分原则上由地级市本经受财政负担。
(二)省财政对上述5市各补助扑杀经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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