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日 粤发改粮调[2004]256号
各市发展计划局(委)、财政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52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3月29日我省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国家对早籼三级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的规定。在早籼三级稻谷市场价每50公斤低于70元时,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70元敞开收购;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二、请各地尽快将上述信息下达到乡镇和农村,及时引导农民搞好粮食生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改经贸[2004]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为引导农民种粮,今年国家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4元。在早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公斤1.4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公斤1.4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每公斤1.4元收购。粳籼、中籼稻和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另行公布。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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