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实施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八日 粤价[2004]13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农业局,各有关市、县经贸(商业)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供销社: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成本与收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农本调查在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作用。调查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二、由于新颁发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体系在体系结构、指标名称和涵义、指标核算方法、数据汇总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各级物价部门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人员、农调户集中学习、系统培训,使参与调查的人员熟练掌握新核算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本调查工作质量。
三、各级农本调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和农户,及时发现新核算体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了解基层农调人员和农调户对新核算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收集,于年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统一汇总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农产品不同种类适用于不同的劳动日工价标准。其中种植业(包括一般农作物和蔬菜、水果等)、一般饲养业(养猪、养鸡、养奶牛、养鸭等)的工价为基准工价,基准工价根据本文工价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水产品、林产品等工价标准高于基准工价,具体工价标准:以基准工价为100,海水捕捞、海珍品养殖为230,除海珍品之外的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为140,木材采伐为200,营林为150。
五、原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我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目录和成本收益调查表及说明的通知》(粤价〔1998〕10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的通知
二○○四年二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农业厅(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
为了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的变化,科学、准确、完整地反映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收益情况,更好地为农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服务,经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对现行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进行了较大修订,确立了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指标体系从2004年调查年度开始实施。2003年农产品常规调查数据仍按现行制度汇总上报。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改善工作条件,共同搞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实施新指标体系的各项准备工作。新指标体系在体系结构、指标名称和涵义、指标核算方法、数据汇总方法等许多方面都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修订。各地要抓紧时间组织好新指标体系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成本调查工作人员和调查户能够尽快理解和掌握新指标体系的全部内容,确保新指标体系的顺利实施,确保数据质量。同时要按照新指标体系要求做好调整和优化调查网点、测算确定各品种汇总权数及印制新调查表格等基础工作。
四、做好新指标体系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工作。各地要注意发现和了解新指标体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听取基层成本调查机构和农调户的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一、关于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略)
二、种植业和饲养业产品成本调查表(略)
三、种植业和饲养业产品成本调查表指标解释(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