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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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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粤价[2001]7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现将《广东省实施〈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成本调查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与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调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定全省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地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并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认真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五条 地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计委有关要求,设立成本调查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的县(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范围包括:
  (一)列入国家计委规定调查范围的农产品品种。
    (二)列入我省价格管理定价目录,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农产品品种。
    (三)个别虽属市场调节价,但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农产品品种。
    (四)各地具有代表性的“三高”农业名、优、特品种。
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具体品种由广东省物价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排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品种。
第七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销售、加工等活动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一般农户、农村专业户、大型农(林、养殖)场等以农副产品为生产经营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选择原则:
  (一)在一个县范围内,按照“三点九户”的原则,根据调查品种选择高、中、低生产水平的生产经营者为调查单位(户)。
    (二)能够代表本地区种植、养殖业高、中、低三个不同层次的实际生产水平。
    (三)代表具有地方特色的“三高”农业名、优、特品种的种、养单位(户)。
    (四)所有调查户负责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能承担记帐工作,责任心强,能如实填报投入、产出与效益情况。
    调查户确定后,由广东省物价局(受国家计委委托)代表国家计委向调查户颁发“国家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单位(户)”证书。被确定为广东省“三高”农业名、优、特产品调查单位的,由广东省物价局向其颁发广东省“三高”农业名、优、特产品成本与收益调查单位证书。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调查户资料档案,并报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统一建档。各地应保持调查户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的,应及时报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备案。
第九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以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任务由广东省物价局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统一下达。调查任务一经下达,各地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条 调查表式、指标涵义、调查方法和计算机汇总编码等,按国家计委统一标准执行。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广东省物价局另作规定,并报国家计委价格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把关,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要求是:
    (一)登记。调查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登记表式,对每一调查品种生产全过程中所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登记的费用,要随时、翔实记录,做到不漏记、不错记、不重记、不估记。
    (二)审核。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对调查户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必须根据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逐项检查,认真审核。未经审核的成本调查资料,不得向上报送。如发现资料来源或数据计算有误,更改前必须与调查户或数据报送单位校对清楚。
    (三)汇总上报。成本调查资料经核实后,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应按要求汇总,作综合分析后,依时上报。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产量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
    (二)生产费用及其构成对成本的影响;
    (三)其它因素对投入与产出、收益的影响;
    (四)农民对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反映;
    (五)有针对性、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有成本资料的开发利用。成本调查信息由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是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应保证调查经费的相对稳定,除上级有限的拨款外,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应用于调查户误工补贴、印制调查表格、召开调查人员会议费用、调查业务培训、奖励等支出。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成本调查计划,按要求认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调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成本调查资料,向上级和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开展成本信息咨询服务。
    (三)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和动态监测,为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价格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指导、监督、检查成本调查户的成本资料登记、核实和上报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成本调查人员、调查户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及时向调查户提供各种生产、市场供求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完善成本调查有关制度。
    (二)组织、部署和监督本部门或本行业范围内的成本调查工作,按要求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价格、财务报表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应承担的义务:
  (一)根据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设置原始登记台帐,建立健全成本资料的登记、核实、汇总、交接等管理制度。
    (二)原始台帐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
    (三)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成本调查管理,按要求如实提供成本、价格、财务报表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户享有的权利:
    (一)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获取相关农产品品种社会平均生产经营成本资料以及相关的价格、供求信息。
    (二)在有可能损害成本调查户利益的前提下,成本调查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为调查户的生产经营和成本效益情况保密。
    (三)获得政府提供的适量调查误工补贴。
  第十九条 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甚至擅自不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汇总工作进度的;
    (二)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处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
    (三)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调查户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调查任务的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成本调查户资格,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将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成本调查资料的;
    (二)错报、虚报、瞒报成本调查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定期对成本调查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广东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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